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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先琼与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55号原告唐先琼,女,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毛晓林,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毛建,男,生于1988年8月1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琼与被告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原告唐先琼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毛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唐先琼提供了陈爱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层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唐先琼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陈爱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