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先琼与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55号原告唐先琼,女,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毛晓林,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毛建,男,生于1988年8月1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琼与被告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原告唐先琼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毛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唐先琼提供了陈爱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层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唐先琼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陈爱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