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正委、金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正委,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25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甲,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赌博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13年11月1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8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12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芦集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至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伙同许瑞喜(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他人提供赌点、赌具、并雇用人员望风等服务,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某家开设赌场,期间邀集违法人员杨某丙、朱某、李某乙、苏某甲、杨某甲、苏某乙、马某等多人多次在该赌场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等人组织抽头共计获利约10万元,除去赌场日常开支,并约定按各自所占股份进行分成。被告人李某甲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在被告人金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6万元。在开设该赌场期间,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分别从抽头渔利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苏正委到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金某甲到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淮南市公安局芦集派出所投案。上述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公安局田集、芦集派出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乙、苏某甲、杨某甲、朱某、马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丙、金某乙、苏某乙、王某、田某、杨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在被告人苏正委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甲、苏正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正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上述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正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四、对被告人苏正委、金某甲非法所得各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审 判 员 钱 添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