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骆文庭与侯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庭,侯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庭。被执行人侯汉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962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汉强在银行存款307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楷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