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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骆文庭与侯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文庭,侯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庭。被执行人侯汉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962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汉强在银行存款307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楷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