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郭惠群、王银英、郭贵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郭惠群,王银英,郭贵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该行职员,全权代理。被告郭惠群,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银英,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郭贵仁,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郭惠群、王银英、郭贵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郭贵仁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惠群、王银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惠群、王银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