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季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