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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撤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运良、张运书与徐州市贾汪区同鑫家具厂、徐州节源动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撤初字第0004号原告张运良。原告张运书。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同鑫家具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小山子村。负责人王大孩,该厂投资人。被告徐州节源动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227号。法定代表人祁余彬,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运良、张运书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同鑫家具厂、徐州节源动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张运良、张运书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运良、张运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永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仇慎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