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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左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宗仁审 判 员  魏华庆人民陪审员  姚圣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