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严照先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照先,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严照先,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照先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