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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颜某某,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现住黑龙江省宾县,系农民。被告郑某,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