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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9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太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