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9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太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