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清远市鸿翔投资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德权,陈凯常,陈尺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宏文、何营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执行人清远市鸿翔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叶华。被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德权,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凯常,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尺妮,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等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将存放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工业区东二(3)路的5015吨荒料、11万平方米板材。二、拍卖被执行人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