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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830号原告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淳,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槐。委托代理人苏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所欠货款125970元给付原告,原告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轴佳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