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佟亚丽。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月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