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红军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军,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袁红军,男。被告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军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红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袁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崔云飞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