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东莞市锐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锐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殷进亨,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莞市锐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柳。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字(2014)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锐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共计100000元。在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锐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赖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