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发祖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祖,惠州市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黄发祖,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江陵县六合垸农场天桥路。被执行人惠州市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佛岐。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发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6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快件监管中心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发祖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0035.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68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