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河南千万间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新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殿厚返还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千万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六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新霞,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殿厚,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再审申请人河南千万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万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新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殿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千万间公司申请再审称:1、2007年11月21日《收到条》落款处有辛殿厚和赵新霞共同签字、按手印,且千万间公司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实实在在支付了100万元。2008年4月22日《收到条》是在辛殿厚向赵新霞出具了110万元欠条的前置条件下形成的。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新霞是于2008年4月22日在2007年11月21日收到条上署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赵新霞在两张《收到条》上签字按手印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千万间公司依据赵新霞和辛殿厚共同签字的收到条以转账支票方式返还10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与赵新霞之间的退还财产关系已经于2007年11月21日全部结清,不应重复支付100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千万间公司向辛殿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当返还赵新霞保证金的责任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赵新霞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千万间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07年6月30日,千万间公司收取了赵新霞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赵新霞工程保证金壹佰万元整。署名:千万间公司,李玉平”。2007年11月21日,千万间公司将赵新霞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辛殿厚,并由辛殿厚给千万间公司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河南千万间置业有限公司退回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双方往来款项已全部结清(以往千万间公司及李玉平所出具的收到条声明作废),无任何争议和其它异议”。辛殿厚在该收到条上签字并向千万间公司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载明:“请将退还我本人辛殿厚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整)支付到郑州市惠济区维民建材商行。……该款我本人已全部收到,无任何争议和异议。”当日,千万间公司将100万元转账支票交付辛殿厚,辛殿厚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将其挪用于自己以中原城乡建筑分公司名义承包的郑州八方学校的建筑工地。2008年4月22日,赵新霞持千万间公司出具的收条原件,到千万间公司要求退还其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千万间公司称已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辛殿厚并以查看为由将收条原件收走,赵新霞索要收条原件未果,便以跳楼相威胁,要求千万间公司退还其收条原件。千万间公司遂拨打110报警电话,经郑州市建设路派出所的协调,千万间公司同意付款。千万间公司通知辛殿厚到其公司,要求辛殿厚归还赵新霞保证金,经三方协商,千万间公司承诺扣辛殿厚在八方学校的工程款,用以支付给赵新霞的保证金,并由赵新霞向千万间公司出具收到条,由辛殿厚给赵新霞出具欠条。当日赵新霞在打印好的《收到条》上签字,该《收到条》的内容与辛殿厚给千万间公司出具的《收到条》内容一致,落款时间为:2008年4月22日。辛殿厚给赵新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赵新霞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利息壹拾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辛殿厚本人承诺在八方学校拨付工程款同时由中原城乡建筑分公司通知赵新霞到场拿走中原城乡分公司给八方学校开具的财务收据到八方财务直接将款拿走。欠款人:辛殿厚。2008年4月22日。”同时辛殿厚将委托付款通知书交与千万间公司,该通知书载明:“公司:请代我单位支付赵新霞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利息壹拾万元,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该款视同向我单位支付工程款,请从向我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负责人:辛殿厚。2008年4月22日。”之后,千万间公司未付款,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千万间公司提交了2007年11月21日由辛殿厚和赵新霞签字的《收到条》和2008年4月22日由赵新霞签字的《收到条》,以证明其已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了赵新霞。赵新霞、辛殿厚则称2007年11月21日赵新霞并未到千万间公司签字,当日只有辛殿厚的签字,赵新霞的签字是在2008年4月22日为了扣划辛殿厚工程而补签的。由于辛殿厚2007年11月21日向千万间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只有其一人的签字而无赵新霞的签字,并将100万元保证金表述为辛殿厚本人所有,此表述与2007年11月21日的《收到条》内容相矛盾,且该《收到条》的内容也表明赵新霞当天并未交回收条,而赵新霞在两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收到条》上签字与常理不符。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新霞是于2008年4月22日在2007年11月21日《收到条》上署名并无不当。千万间公司收取赵新霞工程保证金后,因赵新霞未取得工程承包权,其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赵新霞本人,千万间公司在未征得赵新霞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辛殿厚系返还对象错误,且在2008年4月22日经三方协商,千万间公司承诺扣划辛殿厚在八方学校的工程款用以支付赵新霞的保证金,并由赵新霞直接向千万间公司出具收条,该约定表明千万间公司承诺直接对赵新霞履行债务,而其并未兑现该承诺,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千万间公司归还赵新霞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千万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千万间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柴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