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322号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杨工村。法定代表人刘巧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上海路东侧逸景嘉园2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吴立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1元已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