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培华、王彦、李密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李培华,王彦,李密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26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培华。被执行人王彦。被执行人李密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