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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谭忠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忠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490号罪犯谭忠全,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忠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7580.2元,并对总额人民币97580.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8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忠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谭忠全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2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2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谭忠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忠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谭忠全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谭忠全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