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文建与陈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建,陈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建,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英,女,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勇、李学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文建与被上诉人陈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文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建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减半收取为1640元,由上诉人黄文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榕霞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加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