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换宝与魏宏伟、陈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换宝,魏宏伟,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吴换宝。被执行人魏宏伟。被执行人陈灿。原告吴换宝诉被告魏宏伟、陈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换宝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15189.91元、案件受理费640元、鉴定费1000.00元。2、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了(2014)法执字第00192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魏宏伟予以司法拘留;其后,被执行人魏宏伟向本院交款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吴换宝受偿19800.00元,余款200元转被执行人魏宏伟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吴换宝并获司法救助款50000.00元;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魏宏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宏伟、陈灿现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其所在村委会均证明二被执行人属经济状况较差家庭。被执行人陈灿在本案中属连带责任人,现正在服刑。2015年3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换宝发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2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吴换宝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魏宏伟、陈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换宝已获得适当救助,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