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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天罡与被执行人孙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罡,孙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吴天罡,男,汉族,信贷员,住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湾柳街村。被执行人孙洪宇,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子镇巴尔山村。申请执行人吴天罡与被执行人孙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525.00元,执行费28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洪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