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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安仁支行与周济旺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周济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会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文,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被告周济旺,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城乡规划局职工,住安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告周济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济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新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