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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康飒与丹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飒,丹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康飒,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飒诉被告丹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康飒撤回起诉;二、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飒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