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康飒与丹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飒,丹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康飒,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飒诉被告丹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康飒撤回起诉;二、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飒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