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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协顺针织有限公司与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协顺针织有限公司,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27号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协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李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明昭、汤瑞锦,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金水。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协顺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瑞和服饰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协顺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长乐市金峰镇蓝田村围墙内砖构楼房2幢、混合构楼房1幢房产(产权证号:榕长QI字第××号)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惠珍人民陪审员  王斌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