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朱传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朱传亮,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朱昌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60号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法定代表人朱传亮。被申请人朱传亮。被申请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被申请人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被申请人朱昌和,1965年11月15日。担保人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朱传亮、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朱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200万元整。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朱传亮、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朱昌和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