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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成亮强迫卖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494号罪犯李成亮,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成亮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成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成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成亮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