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果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朝阳,总经理。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阳,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酒泉东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