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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威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宝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岐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宝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4304.6元及诉讼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州市飞翔模具有限公司��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