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赵洪波与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波,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赵洪波,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伟,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波与被告肖伟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的应诉通知书等手续,致使本案不能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洪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