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56号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唐志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中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