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远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陈小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文红红拟稿时间2015年5月6日核稿意见主审法官 签发打印8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原告深圳市远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小鸟,女,汉族。被告王良中,男,汉族。被告陈宗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远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35元,减半收取为76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5713元,多缴纳诉讼费34945.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陈小红人民陪审员麦柏灵人民陪审员蔡金兰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文红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