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洪丽芳与胡新毅、查祖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芳,胡新毅,查祖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洪丽芳。委托代理人邹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毅。被告查祖亨。原告洪丽芳诉被告胡新毅、查祖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丽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新毅、查祖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丽芳诉称:2013年,原告之妹洪美芳因女儿出国向原告借款,提出把被告夫妇欠其的11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后,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承诺向原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按年息8%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新毅未作答辩。被告查祖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胡新毅原向洪美芳借款11万元,后向洪美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2010年9月20日向洪美芳借现金11万元(壹拾壹万元),借期一年(2011年9.20)利息按8%计算。”2011年9月20日,胡新毅在上述借条上又签署:“续借一年,到2012年9月20号。”之后,胡新毅仍未按约还款并要求再续借一年至2013年9月20日。2013年8月28日,洪美芳、胡新毅、洪丽芳商定由洪美芳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洪丽芳,并从原借款到期日2013年9月20日开始计算,并由胡新毅向洪美芳出具借条二份,一份借条载明:“2013年9月20号向洪丽芳借人民币陆万元利息按年息8%计算,归还期2014年9月20日,本金陆万元,利息4800元,共计64800元(陆万肆仟捌佰元)。胡新毅2013.8.28。本借条生效,原向洪美芳借条拾壹万元作废。”另一份借条载明:“2013年9月20号向洪丽芳借人民币伍万元利息按年息8%计算,归还期2014年2月20日,本金5万元,利息2000元,共计52000元正(伍万贰仟元正)。胡新毅2013.8.28。本借条生效,原向洪美芳借条拾壹万元作废。”之后,胡新毅未能按约向洪丽芳还款。另查明:胡新毅和查祖亨系夫妻关系,于197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资料、借条、本院对洪美芳的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洪美芳与被告胡新毅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胡新毅结欠洪美芳借款1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洪美芳将其对胡新毅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洪丽芳,并由胡新毅重新向洪丽芳出具借条,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洪丽芳要求胡新毅归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年息8%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查祖亨应与胡新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新毅、查祖亨归还原告洪丽芳借款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洪丽芳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76元,由被告胡新毅、查祖亨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振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