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立刚诉新乡市振海车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刚,新乡市振海车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刚,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信阳信达型材经销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新乡市振海车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得振,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振海车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振海车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