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会成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诉初字第9号起诉人刘会成:男,汉族,1955年3月6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刘会成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2012年8月27日下午其住宅木棚屋被人推倒,其向被起诉人报案,被起诉人拒绝处理,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起诉人的案件。本院认为,起诉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应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会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