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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与珠海市振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86号之三原告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廖常松,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5837。被告珠海市振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珠海市振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81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51元,由原告珠海市南屏利盛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