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文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林,原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波市鄞州区。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6月被浙江省原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朝惠,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4)2625号起诉书、甬鄞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林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3月25日,公诉机关要求对本案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1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要求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林及其辩护人张朝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月初,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迎春花园小区河道修复工程,与被害人周某、邱某谈妥维修工程后分别向周某、邱某骗取工程押金人民币3万元和5万元。后虚构以补偿邱某退出工程,由被害人鲍某甲(周某妻子)全部承包为由,骗取鲍某甲工程押金人民币6万元,又虚构迎春花园小区和河风丽庭小区绿化工程,骗取鲍某甲工程押金人民币7万元。赃款化用。二、2014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小区建设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35万元,至今未归还。三、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紫薇新村、河风丽庭、迎春花园的改造工程,与被害人程某谈妥维修工程后骗取程某工程押金人民币28.3万元,并以给员工发工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2万元,又骗取程某招聘的油漆工被害人蔡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骗取架子工被害人冯某押金人民币6万元,骗取防水工被害人鲍某乙押金人民币1万元。赃款化用。四、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河风丽庭小区外墙维修工程,与被害人金某谈妥维修工程后骗取金某工程押金人民币26万元。后金某发现被骗并自行向被告人黄文林追回人民币11万元。其余赃款化用。五、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紫薇新村外墙粉刷和道路修复工程,与被害人王某乙谈妥工程后骗取王某乙工程押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化用。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周某、邱某、鲍某甲、潘某、程某、蔡某、冯某、鲍某乙、金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卓某、毛某、郑某、张某甲、江某、梅某、张某乙、郁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徐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工程承包合同,押金单,借条,收据,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收条,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及图片,工程报价书,工程量清单,银行卡图片,名片,全权委托书、聘任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牡丹灵通卡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记账本一本,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黄文林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文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第一节中其收取的邱某、周某、鲍某甲的押金都已经还清;第二节中其已还清潘某的30万元,剩下的5万元是利息,那张35万元的总借条是其受胁迫所写;第三节中其收取程某13万元、蔡某10万元、冯某6万元和鲍某乙1万元的押金是事实,另外17.3万元是其向程某借的;第四节中其已还给金某13万元;对第五节的事实没有意见;还辩称其向上述被害人拿来的钱都用于其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河风丽庭小区有外墙维修、粉刷等项目,案发后其手机未关机,没有联系不上,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黄文林向被害人出具的押金单、借条、收条、还款承诺书等可以说明,被告人黄文林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文林于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聘任为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迎春花园、河风丽庭两个小区的物业,每月上交给该公司总经理郁某5000元承包费。2014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文林利用其物业经理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周某、邱某、鲍某甲等人的信任,然后虚构河风丽庭和迎春花园、紫薇新村三个小区的外墙维修、河道修复、道路修复等改造工程,共计骗取人民币86.3万元,具体如下:一、2014年1月初,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迎春花园小区河道修复工程,与被害人周某、邱某谈妥维修工程后分别骗取周某、邱某的工程押金人民币3万元、5万元。同年2月初虚构工程全部交由鲍某甲(周某的妻子)承包,以需补偿邱某退出工程的损失为由,骗取鲍某甲工程押金人民币6万元,后又虚构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两个小区绿化工程,骗取鲍某甲工程押金人民币7万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二、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紫薇新村、河风丽庭、迎春花园的改造工程,与被害人程某谈妥维修工程后骗取程某工程押金人民币28.3万元,并以给员工发工资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2万元。7月份又以参与该改造工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程某招聘的油漆工被害人蔡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架子工被害人冯某押金人民币6万元、防水工被害人鲍某乙押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三、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河风丽庭小区外墙维修工程,与被害人金某谈妥维修工程后骗取金某工程押金人民币26万元。后金某发现被骗多次向被告人黄文林追讨,在案发前共追回人民币13万元,余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黄文林至今未归还。四、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文林虚构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紫薇新村外墙粉刷和道路修复工程,与被害人王某乙谈妥工程后骗取王某乙工程押金人民币5万元,至今未归还。2014年8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程某将被告人黄文林扭送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洞桥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7日左右的一天,其通过老乡毛某认识黄文林,黄文林带其和毛某在迎春花园小区里看了看,并说他在该小区搞物业,小区里现有一个河塘修复工程要做,小区绿化和墙面都要恢复,还有一个河风丽庭的小区也要去做,黄文林让毛某去他的物业公司上班,负责工程部。过了二三天,在迎春花园小区的办公室里,黄文林说河道工程要开工,要做则需拿10万元押金来,其说一下子拿不出,黄文林说其可以先拿8万元,剩下2万元他先垫付,年底前必须要还。后其打电话告诉朋友邱某,1月13日上午,其和邱某、毛某一起在黄文林的住处,其拿出3万元现金、邱某拿出5万元现金,黄文林拿出2万元现金,凑了10万元,交给黄文林。黄文林写了一张迎春花园河道修复工程押金10万元的收据,为了区分,还用笔写上“邱某伍万押金”,盖上了“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1月底其因开设赌场被抓,没有参与这个工程,9月23日出来时才知道黄文林在骗钱,还趁其不在时骗其妻子鲍某甲说河道修复工程不让邱某做了,要退押金5万元及赔偿损失1万元,给小区花木项目押金4万元,买花木3万元,总共骗走鲍某甲13万元。河道和花木项目工程至今也未开工等事实;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初的一天,其在迎春花园小区河边找到周某,当时黄文林说小区的一个河道修复工程报价七八十万元,但要10万元押金。后周某拿出3万元现金,其从银行取款5万元,都交给了黄文林,黄文林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押金收条,并说他自己先垫2万元,让周某快点还给他。之后黄文林一直拖着,后来联系不上他了,工程至今也没交给其做,押金也没有返还等事实;3.被害人鲍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0日左右,其丈夫周某和朋友邱某一起在黄文林处交了迎春花园小区河道修复工程的押金10万元,后周某出事了,2月初其和毛某问黄文林工程何时开工,黄文林说还要过一段时间,其把手机号码留给黄文林,并说小区绿化如果要做可以联系。第二天,黄文林打电话给其说那个河道修复工程不让邱某做了,要退还邱某押金5万元和赔偿损失1万元。又过了一天,其拿6万元现金在迎春花园小区给了黄文林。2月12日下午,黄文林以要做小区绿化为名让其又交了3万元押金,并写了一张9万元的收据,盖了“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之后黄文林一直说这两个工程还要等一段时间。2月23日,黄文林说如果要做河风丽庭小区的绿化,需再拿2万元押金,后其在河风丽庭小区物业办公室给了黄文林2万元,他写了一张借条,上面盖了“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4月份的时候,黄文林又找到其称河风丽庭小区做绿化还需2万元,其又给了他2万元,他说这2万元一星期后返还,可后来却一直没有还钱,绿化也没有做。5月5日,其找到黄文林写了一张借条,上面盖了他公司的公章。之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始做,听说黄文林被抓,其才知道自己可能被骗。这些钱黄文林都没有还过等事实;4.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初,卓某对其讲有个紫薇新村改造项目可以合资做,后其与卓某在高桥迎春宾馆见到紫薇新村物业总经理黄文林,黄文林带着去紫薇新村看了,边看边介绍了小区的工程量,包括马路、绿化、外墙油漆、外架等有1800万元的工程量,还说了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的改造工程。其问这些工程是否需要国家招标,黄文林说有关系已搞定。第二天,黄文林打电话说如果要做紫薇新村的工程需先交17万元押金,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的工程需交10万元的押金和3000元的损失赔偿。于是其分三次给黄文林的农行卡、工商银行卡上共计汇款27.3万元,黄文林说工程一周内可以动工,先做迎春花园的河道。后黄文林以各种理由推拖,还把其带到奉化一个园林公司,让其又拿出了1万元的树苗定金。7月初,黄文林打电话称钱物被偷,向其借2万元给员工发工资,后其把2万元现金给了黄文林。2014年7月8日,其将钱已押进去两个月了,工程还不能动工,其就找到黄文林让他写了一张月底开工的承诺书和一张押金单,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8日。7月10日,其与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做了三天,黄文林就失踪了。黄文林还以收取工程押金的名义拿走了油漆工蔡某的10万元,架子工的6万元,屋面防水工鲍某乙的1万元。黄文林当时承诺是河风丽庭、迎春花园、紫薇新村三个小区的外墙维修,现在其只做了河风丽庭小区一幢楼五个外墙的维修的事实;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做油漆的,2014年7月初,经其老乡程某介绍做河风丽庭小区的外墙维修工程,7月11日下午其通过农行汇款给该小区物业经理黄文林的账户4万元的工程押金,7月13日又给了6万元的工程押金,程某给了其一张有物业公司盖章的字条,上面写着“今收到蔡某押金10万元正”的字样,宁波嘉实物业公司总经理黄文林说过几天会还给其4万元。过了几天,这4万元没有还,其和程某找不到黄文林了,工程也没有开始,过了一个月其感觉黄文林可能在骗钱就去派出所报警了。其被黄文林骗取工程押金人民币10万元,程某是这个工程的总包工,被骗了30多万元,架子工冯某被骗了6万元,还有一个做屋面防水的也被骗了1万元的事实;6.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做工程架子的,2014年7月经程某介绍认识了紫薇新村的物业宁波海曙嘉实物业公司的总经理黄文林,说有紫薇新村、迎春花园、河风丽庭小区的改造工程,要交6万元押金。后其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文林,黄文林给其一张写着“今收到冯某押金六万元正”的条子。之后其打不通黄文林的电话,经了解,黄文林骗了很多人的钱跑掉了,其只好报警了的事实;7.被害人鲍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其朋友程某说他承包了紫薇新村、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三个小区的维修改造工程,并同意让其去做屋面防水。后其去河风丽庭小区找到黄文林,黄文林指着一些房子说要做屋顶防水,另外紫薇新村、迎春花园都要做的。7月16日上午其拿1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文林,他写了一张押金条,并说过几天才能开工。过了三四天黄文林失踪了,电话也打不通的事实;8.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5日其朋友张某甲打电话说江某介绍了河风丽庭小区的一个外墙装修项目。6月27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张某甲一起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找到物业经理黄文林谈这个项目,江某等人也在场。黄文林说小区外墙需要维修,并给其一张小区外架墙面改造工程报价书,说要20万元押金,其嫌太多。黄文林说小区里面所有楼都要外墙维修,工程价值量有三百多万元,其就同意了,黄文林让其下午送押金再签合同。下午2点左右其和张某甲一起拿了20万元现金给了黄文林,黄文林写了张收条。6月29日黄文林来到其洞桥的办公室,说物业公司旗下有河风丽庭、迎春花园、紫薇新村三个小区,以后所有的工程都给其做,不过要去给之前做工程的人拿6万元补偿,6月30日其将6万元汇给了黄文林,次日,黄文林写了借条。7月6日黄文林的电话打不通,其看到河风丽庭的外墙工程也给别人在做了,于是7月10日晚其找黄文林还钱,在其一再要求下,黄文林拿出3万元还给其。后来其又向黄文林拿了两次钱,每次都是4万元,再后来就找不到他了。期间,黄文林老婆的一个同学“阿明”做中间人,替黄文林担保,曾让黄文林的老婆交给过其2万元。经打听河风丽庭外墙工程只有一堵墙要维修,工程报价1.7万元,其发现被骗了的事实;9.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0日其朋友梅某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做高桥镇紫薇新村的外墙粉刷和道路修复工程,其同意做。当天下午2点左右,梅某带其见了黄文林,黄文林给其一张名片,上面写着嘉实物业总经理,接着就谈该工程项目,黄文林拿出一份关于河风丽庭小区外墙粉刷合同,合同价格30多万元,他还说紫薇新村旧村改造项目总价值1600多万元,如果确定做要押20万元合同意向金,等合同签订后就给30%的预付款,其提出先押5万元,黄文林同意了。后其在楼下银行取了钱当场交给黄文林5万元,他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把河风丽庭工程合同的复印件给了梅某,让根据该合同起草紫薇新村工程的合同。接下去几天,黄文林一直打电话让其把剩下的15万元押金付掉,经打听紫薇社区的项目还没开始公开招标,不可能以这种方式签合同,其觉得被骗就来报案了的事实;10.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黄文林以紫薇新村外墙工程、迎春花园河道改造工程为由先后收取程某工程押金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取程某手下员工工程押金人民币10多万元,后联系不上黄文林,才知道被骗了,这些工程是没有的。其还曾向江美芬介绍了工程,江美芬等人还交给黄文林工程押金人民币20万元,黄文林写了收条“今收到河风丽庭、紫薇新村工程押金20万元”的事实;1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在监狱服刑时认识了黄文林,2014年1月7日其到宁波找老乡周某一起去高桥镇见黄文林,黄文林说他是迎春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的总经理,黄文林说有个河道维修工程要开始了,可以给周某做,但是要先交10万元押金。第二天其和周某一起去了黄文林的住处,周某交给黄文林5万元,黄文林出了一张收条。过了几天,其和周某又带着邱某去黄文林的住处,邱某给了黄文林5万元,黄文林就在给周某的收条上加上了邱某的5万元,并说这个工程大概三四月份开工。1月20日左右周某被抓走了,其带周某的妻子鲍某甲去黄文林那里衔接了这个事情。3月份时鲍某甲给其打电话说黄文林让她再拿出6万元给邱某,工程全给她做,鲍某甲同意了,还给了黄文林7万元花木押金。四五月份工程还没开工,黄文林一直在用各种理由推,现在才知道他是骗钱的。其听说邱某的5万元根本没有拿回去。另外,黄文林没有钱还鲍某甲等事实;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以后,其朋友江某打电话说高桥有三个小区的维修工程要不要做,其提出看一下工程。大约24日或25日,其跟江某之前联系的“小林”见面,后一同去了河风丽庭小区,“小林”带其看了外墙和门口围墙边的停车场改造,当时都没有施工,说要20万元押金。其嫌太高,“小林”说押金拿来,还有一个小区的工程也交给其做,接着还带其去看了紫薇新村的马路和外墙改造,看好以后其打电话告诉了朋友金某。6月27日上午,其和“小林”、江某、金某在河风丽庭小区找到了物业总经理黄文林谈好相关事宜,下午金某把20万元现金交给了黄文林,黄文林出了一张收条,但合同也没签,他说好7月8日开工,后来一直拖日子,打电话也不接,接着其又遇到一批来做小区改造工程的,才知道黄文林是在骗钱。后来听金某讲他除了这20万元外,还给过黄文林6万元,据其所知,金某先后几次向黄文林要回了一部分钱的事实;1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以前认识的“老祝”处得知物业经理黄文林已将紫薇新村和河风丽庭小区的改造维修工程包给他去做了,现在紫薇新村的工程也承包给了一个姓程的江西人,钱已押进还没有开工,问其要不要做河风丽庭小区的外墙维修工程,其将此事告诉了朋友“小林”,后“小林”转了转紫薇新村和河风丽庭小区后认为可以做。其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张某甲跟“小林”去现场看了,说要20万元押金。第二天上午,后其和“小林”、张某甲、金总(金某)到河风丽庭物业办公室找到黄文林,黄文林说工程这么多,马上就能签合同开工的,而且钱押在物业公司里不用担心。当天下午,金总拿着20万元现金给了黄文林,黄文林出具了押金收条的事实;14.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5日前后,其听说黄文林在找人做工程,7月20日早上其介绍给同学王某乙做,下午跟黄文林见面后,黄文林提出紫薇新村老小区改造项目的总工程报价1600多万元,要做的话必须先交20万元合同意向金,合同签订后会付其30%的预付款,还拿出一份河风丽庭的合同给其看,王某乙提出先交5万元押金,黄文林同意了。王某乙到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交给黄文林,黄文林出了一张收条,并把河风丽庭合同的复印件给其,按该合同格式起草一份紫薇新村的合同。7月22日黄文林又把这份合同复印件拿走了的事实;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份到鄞州区高桥镇紫薇社区居民委工作,紫薇社区有7个小区,其中河风丽庭、迎春花园2个小区承包给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郁某,承包合同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必须要把年度维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报居民委,经居民委、物业公司双方议定后,由物业公司组织实施,合同中约定由居民委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嘉实物业从2012年1月1日至今有两个维修工程,一个早已完工结算好资金,另一个是2014年7月份河风丽庭7幢外墙维修,黄文林只是口头提出过,但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办过,按规定手续资料应由镇物业办核对的事实;16.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海曙嘉实物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4月初的一天,黄文林提出由他承包河风丽庭和迎春花园两个小区的物业,每月给其5000元承包费。同年4月22日双方签了合同,由黄文林负责两个小区的物业,自负盈亏,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后承包费只收到2014年2月22日。合同签订后半个月,黄文林以房产过户需要物业公章为由把公司的公章也要过去了。2014年7月10日,其得知河风丽庭小区有工程队进场要对25号楼的一面墙进行施工改造,经查该工程黄文林向镇里报过一面墙的预算,但城建办没有进行批复,黄文林是不能施工的,他还违规对另外四面墙进行了粉刷。紫薇新村不属于其物业公司管辖的事实;1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二三月份黄文林让其到公司上班,但干了两个多月没给工资,还向其借了1万元,后来其就走了。2014年6月23日黄文林打电话让其到宁波帮他找地方躲起来,还说他用公司的公章盖出去骗了别人20万元,是一个外墙粉刷的事情。其向黄文林要之前借给他的1万元,他说没有那么多钱,其后来就拿着他的项链离开了的事实;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鄞州区高桥镇城建办副主任,之前主管过辖区的小区物业。被告人黄文林是高桥镇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小区的物业经理,他只向高桥镇城建办申请过河风丽庭小区四面外墙的维修项目,工程量大概2.9万余元,这是城建办口头同意的,但是资金还没有审批下来。每个小区都有一定的物业维修资金,是存在鄞州区建设局的,其知道河风丽庭小区有4万多元的物业保修金,迎春花园小区也差不多。现在河风丽庭小区除去四面外墙维修的物业保修金,只剩下1万多元。如果河风丽庭小区要扩大维修的话,首先要向城建办提供申请维修报告,城建办经审核再报区建设局审批,最后区建设局下拨物业保修金用于小区的维修。如果小区的维修金超出了所在小区剩下的物业保修金,超出部分一是由小区物业向业主筹集,二是小区物业向城建办申请资金,由镇政府班子同意后补给小区的居委会,由居委会下拨。按规定,工程量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个人是无法决定的,5万元以下也必须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再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邀请施工单位。维修工程也必须要由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招标,黄文林作为物业经理是没有权利自己招标的事实;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高桥镇农办水利员,负责高桥镇的水利工作。一般村级河道维修由村委会自己出资维修,不用上报镇政府;镇级河道维修需要上报镇政府,经核实后委托水利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之后交由第三方工程造价编制进行预算,计算出工程量,等预算出来后,如果是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镇政府进行公开招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委托单位进行施工。目前上报高桥镇农办的只有迎春花园北侧的河道修复工程,河风丽庭、紫薇新村两个小区不需要也没有上报河道修复工程。迎春花园北侧的河道修复工程是2013年10月份由紫薇居委会上报的,目前只进行到设计阶段,预计工程量大约是29万元,下一步还要预算、招标等。河道维修资金是由镇政府下拨的,其不认识黄文林,如果物业公司或个人出资维修河道也是可以的,但必须上报镇政府同意并备案的事实;20.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黄文林是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两个小区的物业经理,其是物业主任。这两个小区是由黄文林负责的,自负盈亏,其负责这两个小区的后勤管理、收管物业费,其把物业费收来都交给黄文林,由他支配处理,用于小区改造、工作人员运作和水电费。黄文林把小区每月的水电费、物业费发票交给其送到金都家园的会计处记账,工程改造的发票黄文林为了避税只开一部分,所以没开上去记账。2013年4月底黄文林来了以后,迎春花园门口做了一个地面整平,5月底河风丽庭小区买了一个伸缩门,大概1万元。当年年底,黄文林做了河风丽庭小区30米左右的围墙修复,是由鄞州区建设局拨下来的,大概6.4万元。2014年年初,在迎春花园做了8扇不锈钢楼道进户门,4月份安装了4个楼道进户门的监控系统,还有楼道粉刷等一些零零碎碎的小工程,据其所知,黄文林还欠上述一部分工程款,别人来报警过,小区也没有什么大的工程。黄文林有一两次让其去给别人转账、存款好像有2万元左右,对象并不在黄文林诈骗的被害人名单里。其没有看见黄文林还鲍某甲钱的事实;21.账本及账本统计表,证实2014年1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黄文林负责的河风丽庭和迎春花园两个小区的物业收入和支出情况;22.银行卡图片,证实被告人黄文林所持卡的情况;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金某、王某乙、证人张某甲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黄文林的情况;24.押金单、承诺书、借条、收条、收据等,证实被告人黄文林收取程某河风丽庭维修工程押金人民币30.3万元,承诺工程于2014年7月底开工;收取鲍某乙房屋顶面防水押金人民币1万元;收取冯某河风丽庭工程押金人民币6万元;收取蔡某油漆工程押金人民币10万元;收取周某、邱某迎春花园河道修复工程押金人民币8万元;向鲍某甲借款或收取鲍某甲迎春花园河道修复工程押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向金某借款或收取金某河风丽庭外墙工程维修押金人民币共计26万元;收取王某乙外墙道路修复押金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5.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黄文林与被害人程某签订河风丽庭小区外架墙面改造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的事实;26.工程承包合同、河风丽庭小区外架墙面改造工程报价书和鄞州区高桥镇城镇环保办公室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分别证实被告人黄文林曾给梅某的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和给金某的河风丽庭小区外架墙面改造工程报价书以及河风丽庭小区7幢外墙维修工程的实际金额仅为1.7144万元的事实;27.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文林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情况;28.本院(2008)甬鄞刑初字第98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湖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文林于2008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情况;29.聘任书、全权委托书、名片,证实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聘任黄文林为副总经理并委托其为迎春花园、河风丽庭两个小区总经理的事实;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文林的身份情况;31.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黄文林的到案情况及案件的侦破情况;32.被告人黄文林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其以河风丽庭、迎春花园两个小区的外墙维修工程承包给程某为名拿了47.3万元,其中包括程某的30.3万元(有2万元是向他借的),剩下的10万元是油漆工的,6万元是架子工的,1万元是防水工的。同年6月份其以两个小区外墙改造向金某拿了20万元押金,另外还向他借了6万元还个人贷款,后来金某拿回去13万元。同年7月份其以迎春花园屋顶防水工程为名向姓梅的拿了5万元。其以迎春花园河道改造工程收取了周某和他妻子鲍某甲的押金10万元。其当时在收取他们押金时所说的大工程是没有的,小区小补小修是有的,工程其打过报告,镇政府没有审批下来,其也没有招标过的事实。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第一节其收取邱某、周某、鲍某甲的21万元押金都已经还清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邱某、周某、鲍某甲的陈述、证人毛某的证言、借条、收据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黄文林收取工程押金款项的事实,而被告人黄文林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归还该21万元,且也未能得到被害人邱某、周某、鲍某甲的认可,故对其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被告人黄文林由毛某介绍与潘某相识,后以资金不足、工资发不出、买材料等理由通过毛某打电话向潘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出具了借条,后又持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从本案的现有证据看,认定被告人黄文林的前述借款是以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因而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故被告人黄文林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第三节中有17.3万元是其向程某借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程某证实被告人黄文林以物业经理的身份,虚构有紫薇新村、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的改造工程可以做以及要给人员发工资,骗取其交纳工程押金、树苗定金等共计人民币30.3万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蔡某、证人卓某的证言及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押金单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第四节中其已归还金某13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得到了被害人金某的认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其案发后手机未关机,没有联系不上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邱某、潘某、程某、鲍某乙、蔡某、冯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张某甲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黄文林从2014年7月中旬开始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其向涉案被害人所拿款项都用于其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4月底黄文林开始负责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两个小区的物业以后,小区里并没有做什么大的工程,且根据账本记载及被告人黄文林的辩解,2014年1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黄文林所负责两个小区的物业收入和支出情况基本持平,且犯罪既遂后赃款的用途不影响犯罪行为本身的定性,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文林辩称河风丽庭小区有外墙维修、粉刷等项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黄文林出具的押金单、借条、收条、还款承诺书等可以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乙、王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黄文林虽然上报了河风丽庭小区四面外墙维修项目和迎春花园北侧的河道修复工程,但外墙维修项目并没有审批下来,工程量也只有大概2.9万余元;迎春花园北侧的河道修复工程目前只进行到设计阶段,下一步还要镇政府进行公开招标。证人徐某乙、张某丙、郁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黄文林是迎春花园和河风丽庭两个小区的物业经理,并不包括紫薇新村。因此,被告人黄文林虽然上报了河风丽庭小区四面外墙维修项目,但工程量只有大概2.9万余元,且没有审批下来;迎春花园北侧的河道修复工程目前只进行到设计阶段,下一步还要镇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紫薇新村不属于被告人黄文林所在物业公司的管辖范围;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文林虚构或夸大了工程项目。同时,综合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及结合被告人黄文林曾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黄文林利用其任宁波海曙嘉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工程押金的名义骗取各被害人钱款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文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人黄文林在诈骗过程中是否写有押金单、借条、收条、还款承诺书等,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被告人黄文林及其辩护人对此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林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湖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黄文林裁定予以假释部分;被告人黄文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文林退赔被害人周善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邱忠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鲍慧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程任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3万元、被害人蔡其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冯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鲍平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金锡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王式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严云飞人民陪审员  朱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