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飞与李宪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李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厨师,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李宪琴,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李宪琴之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967.4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宪琴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赔偿金2967.44元、诉讼费20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