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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飞与李宪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李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厨师,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李宪琴,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李宪琴之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967.4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宪琴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赔偿金2967.44元、诉讼费20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