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何与肖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余何,公司职员。被告肖泽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何与被告肖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余何负担。审判员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