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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虞方来与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虞方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月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方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送货单上载明的地址是东莞市厚街,所有货物都有被上诉人在东莞市厚街开办的商行代办托运,故东莞市厚街为合同履行地。此外,其与被上诉人曾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应按管辖协议的约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迁往广州市白云区不再在广州市花都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达成管辖协议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迁往广州市白云区,没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