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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与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经营者:于洪霞。委托代理人:徐建平。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瑞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诉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建顺家装超市负担。审 判 长 郑     晓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庆     莹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姗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