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楼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鑫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