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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楼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鑫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