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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2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