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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姜桂军,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桂军、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孩刘某乙,现已6周岁。婚前初期,我与被告感情尚可,随着女儿的出生,我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也不同意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婚生女刘某乙。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自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没有发生大的矛盾,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吵闹。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记录在案佐证,业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婚姻生活中也并无大的矛盾,并已生育孩子。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吵闹,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彼此之间相互包容,用心经营婚姻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应该能够维持比较和睦、美满的婚姻,故对原告孙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