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张某某乙,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2015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是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可以帮涉嫌销售假药而被逮捕的刘某青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青的丈夫林某人民币165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珠城际铁路新会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驹、莫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机短信截屏、银行汇款凭证、抓获经过、收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退回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余家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