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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100号原告王玥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19号万达商业广场二层、三层及地下一层。代表人邱凯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职员。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蕊,女,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王玥明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以下简称被告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玥明,被告分店、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玥明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3日到被告分店处购买“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单支价格为12.3元。原告购买标明“买360牙膏140克2支送B.Duck悠游杯1个”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套装,价格为27.8元。按照常理推算,购买两支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的价格应为24.6元,而被告分店处却售卖27.8元,存在赠送赠品将价格上涨的行为,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分店返还货款40.1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赔偿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购物小票原件、商品原物(质证后当庭退还原告)、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物价局出具的津和价举复(2014)1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同意将同等价值的货款退还原告,但不同意赔偿。涉案商品是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问题。两被告提交的证据为:2014年12月15日天津市和平区物价局出具的津和价检处(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3日在被告分店分别购买价格为12.3元的“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条形码为692035481027)一支,以及价格为27.8元的“买360牙膏140克2支送B.Duck悠游杯1个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套装”(条形码为692035481084)一套,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商品原物证实上述事实,两被告当庭对此表示确认,同意在原告退还所购商品的基础上,返还原告货款。原告提交天津市和平区物价局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的津和价举复字(2014)1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您对沃尔玛和平路店2013年11月29日以及2014年5月3日销售高露洁牙膏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举报,我机关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已核查完毕,现将处理结果告知如下:经查证核实,该超市在销售高露洁牙膏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询,两被告当庭确认《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上载明的2014年5月3日销售的高露洁牙膏就是本案涉及的商品。另查,天津市和平区物价局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津和价检处(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核实,你单位(被告分店)在销售“高露洁”牙膏中存在以下价格欺诈行为:2014年5月3日,在销售“高露洁360健康牙龈牙膏140克2支送蜡笔小新杯”(条形码6920354810848)商品时,其商品外包装上印制了“高露洁360健康牙龈牙膏140克2支送蜡笔小新杯”的买送价格表示,但在实际交易中并未真实兑现。据此对被告分店作出了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查,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系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分店出售的“买360牙膏140克2支送B.Duck悠游杯1个高露洁360全面口腔健康健康牙龈140克牙膏套装”经天津市和平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两被告亦当庭确认上述商品为本案涉及的商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第四项关于“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被告分店作为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故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被告分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分店予以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两被告认为销售商品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抗辩,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庭审中,两被告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分店系被告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总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玥明货款40.1元;二、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玥明500元;三、驳回原告王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予原告王玥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