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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耀辉,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依据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4】第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4】第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