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照奇诉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照奇,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袁照奇,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玉山镇袁黄峪村3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411141814。被告: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照奇诉被告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照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袁照奇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