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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照奇诉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照奇,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袁照奇,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玉山镇袁黄峪村3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411141814。被告: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照奇诉被告连云港惠牧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和牧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照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袁照奇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