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天文诉王中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天文,王中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3号原告薛天文,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忠梁,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贤,男,生于1948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天文与被告王中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需要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天文撤回对被告王中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天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羽 更多数据: